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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章程

      

湖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
  建立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(简称诊改)制度,引导和支持学校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,切实发挥学校的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,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,是持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,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、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形式,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湖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(简称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)是由省教育厅聘请,协助教育厅推进诊改制度建设与实施而成立的专家组织。

第二条

  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的宗旨是: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围绕建立完善诊改制度,汇聚专业人员的力量,加强诊改理论研究、业务指导、专家培训、动态分析和实践探索,促进诊改工作的稳步推进和不断深化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三条

  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由高职高专院校、行业企业和教育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

第四条

  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委员任期5年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5人左右,秘书长1人,委员25人左右。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,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开展相关工作,秘书长负责处理诊改专委会日常工作。

第五条

  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委员由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有关单位推荐,省教育厅聘任。

 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第六条

  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主要职责是:

  1.围绕高职高专院校诊改工作的内容、形式、方法等开展专题研究,完善教学工作诊改相关理论,开展相关咨询。

  2.研究制定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诊改指导方案,结合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,周期性修订相关指导方案。

  3.接受省教育厅委托,审议各高职高专院校提交的教学工作诊改执行方案;指导试点工作,对相关诊改试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指导各高职高专院校诊改工作。

  4.建立和维护湖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专家库,开展专项培训、组织经验交流,指导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诊改组织建设。

  5.指导各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数据管理系统建设,开展数据分析和应用研究。

  6.协助省教育厅完成诊改复核工作。

  7.完成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七条

  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(一般不少于两次),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,会议形成的决议(或纪要)方为有效。

第八条

  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的会议、不参加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组织的活动、不接受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工作安排的委员,视为自行中止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成员职责,作自动放弃成员资格处理,由相关人员递补,调整人员名单由秘书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,报省教育厅审定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第九条

 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加、修正和废除,均需经湖南省高职高专诊改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,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。

第十条

 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省教育厅。

第十一条

 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